科研院所、高校的教职工能否自己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科研院所、高校的教职工
能否自己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答案
法律允许科研院所、高校的教职工在外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释义
1.相关规定
科研院所、高校的教职工,首先,其不是公务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的限制;其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绝对禁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科研工作的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科研院所、高校的教职工可以自己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是,在外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与原单位办理离职离岗手续,否则会涉及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涉嫌与原单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涉及泄露国家秘密,触犯法律。
2016年,中国科学院发布《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人员管理第(十一)项规定:“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2.注意事项
2.1创办企业的教职工,一般是指在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2.2教职工须是在单位从事一定科学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而非普通的工作人员或从事普通教学岗位的工作人员。
2.3创办的企业可以是由教职工个人单独出资创办,也可以是与原单位或原同事或原团队共同投资创办。
2.4创办的企业从事的成果转化工作,可以是在原单位参与研发或实施的科技成果,但前提是须经原单位同意或许可。
2.5创办企业前需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或离岗等书面的工作交接手续。
2.6教职工需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存在任何争议。
依据
(1)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第七条;
(2)2016年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第六条;
(3)2016年中国科学院发布的《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第四条人员管理第(十一)项;
(4)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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